本报讯(通讯员 王希玉 李明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上线指挥下组织多人进行“跑分”活动,为上线转移非法资金并从中获利,8月13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1995年8月出生,东昌府区人,中专文化。2021年5月6日至14日,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仍在上线指挥下,通过谢某(另案处理)介绍,组织边某、边某某、李某某、曲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人提供各自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先后在多个地点进行“跑分”活动,为上线转移非法资金。其间,刘某负责为上述人员租房、指挥操作转账、核对流水、分发佣金等,从中获利约1.8万元。经司法审计,涉案银行卡共计21张,资金流水124万元。另据查明,2022年4月13日,刘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刘某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能退赃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