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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律(二) 朋友圈发不当言论是否会造成名誉侵权? 28,544 2023年02月23日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停止对原告邱某名誉权的侵害,限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开在其实施侵权行为的所有平台、媒体以本人发布视频和文字的方式赔礼道歉,为原告邱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邱某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共同投资某采耳项目。2021年11月,双方就合作的相关事宜发生争议,后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将其与邱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公布,并发表“不讲道德的人,不配做人”等言论,还在抖音平台公布截图并发表“还有脸说现在的设备都是你自己买的”等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在未有证据证明案涉信息内容真实的前提下,在朋友圈及抖音平台发布的内容含有侮辱性言辞,在主观上具有贬低原告名誉的故意。微信及抖音作为网络信息交流平台,散播广泛。被告王某发布的不当言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邱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当今新型媒体方兴未艾,群众发表言论的方式更加多样化。网络不当言行会借助新媒体快速传播,并且传播范围极广。因此,引导群众文明发言,加强网络舆情监管,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网络犯罪,打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网络新空间势在必行。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