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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约定不明时,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41,464 2023年11月15日

老七本名不叫老七,也不是排行。

他这个人有点“面”,是出了名的老好人,还长着一副好欺负的模样,有一次别人开玩笑叫他“老欺”,这名儿就叫开了。

人哪,被欺软怕硬的本性驱使着,啥事都招呼老七。自己本不富裕,他人三两句苦情话,老七就颠颠把钱借出去了。为此老七媳妇儿没少骂他,可他偏偏又是个面不辞人的主儿。

这不,隔壁大强又找上他:“老七哥,您得帮我。我这借点钱,非要个保证人,不用您掏钱,也不耽误您时间,您就签一字儿就成。”

老七想了半天也没找着不成的借口,只能跟着过去了。

一回家,老七媳妇儿横眉冷对:“干啥去了?”

“签了个保证书。”

“啥?什么保证啊?”这几年老七媳妇儿也是生生被逼成了一名懂法人士,开口就说了个专业术语——“约定保证方式没?”

“没啊。”

老七媳妇儿一下坐地上了:“你个傻老头子,这约定不明的,连带着你就是债务人哪。”

微剧点评

要我说,还真别着急,这不民法典改了嘛,如今,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都是一般保证,好歹还有个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设定了保证,民法典颁布之前,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颁布之后,为一般保证,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动。由于交易方式的纷繁复杂和民事主体的粗心大意,司法实践中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况非常多,多数因保证产生纠纷的原因也在于保证方式的不同。

一般保证,最主要是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想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拒绝。到什么时候就不能拒绝了呢?首先债权人要对主合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判决或仲裁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依然不能全部清偿,此时,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能拒绝了,保证人必须就尚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履行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外,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债务人是最终担责主体,即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剧场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