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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有这些 41,936 2023年11月24日

本报讯(吕赵一诺)11月21日,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科长吴跃栋就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存在的三种情形进行了介绍。

吴跃栋介绍,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主要存在三种情形。“一号多名称”问题。即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注册备案名称以外的名称,让消费者对产品名称产生误解,常见的有“一号多色、一号多香型”、产品包装增加标注产品英文名称等问题。其中,“一号多色、一号多香型”即一个注册证对应着多种颜色,其中以染发产品最为突出。以上问题产品可能涉及已注册备案配方的擅自更改,若在实质上构成了新的产品,注册备案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备案。产品包装增加标注的英文名称应与注册备案的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否则可能存在“一号多名称”问题。

“一号多商标”问题。对于特殊化妆品,其产品标签标注的商标应与其注册资料载明的商标一致;对于普通化妆品,除了要保证产品标签标注的商标与其注册资料载明的商标一致外,还应保证商标标注的合法性。“一号多商标”问题主要包括随意标注注册备案资料之外的商标、随意加标药品企业持有的商标两类较恶劣的情形。对于化妆品标签上加标商标的问题,若标注的是与化妆品行业无关的商标,如标注迪士尼、故宫、某酒店、某超市等,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责任主体产生误解,不纳入整治范围;对于标注了药品企业等生产型企业持有的商标,如果该企业为该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也不判定为违法行为。涉及“一号多商标”问题的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0日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后予以禁止。

“一号多主体”问题。此类问题最常见的情形是一些企业不具备担任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条件,通过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自己为“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既达到表明自己对产品具有所有权的目的,又逃避了注册人、备案人应承担的责任。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应禁止标注。涉及“一号多主体”问题的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0日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后予以禁止。

吴跃栋表示,如若发现涉嫌违法经营化妆品“一号多用”的情形,消费者可通过12345、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第一时间受理核查,对涉嫌违法的情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