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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聊城市消防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10月27日在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2024年09月30日

聊城市司法局局长 商光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聊城市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的深入调整,消防执法环境日趋复杂,消防工作面临新挑战、新问题,亟需出台消防地方立法,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健全监督和保障机制,保障我市消防工作体制机制与新时代的要求相适应,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立法过程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了专门立法工作组,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消防救援支队网站和市司法局立法意见征集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立法听证会、立法论证会,送相关部门进行会签,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市司法局全程指导了起草工作。

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到临清、冠县等地进行了调研,并前往德州、淄博、贵阳学习了先进经验,听取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政府立法联系点、物业公司等各方意见,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逐条审查,对收集到的合理化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审查意见141条,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2023年9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五条,以消防工作相关法律和国家文件为主要依据,吸收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对我市消防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主要内容是:

(一)坚持系统治理,明确工作职责。一是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二是《条例(草案)》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以考核倒逼消防安全责任制更好落地落实。三是《条例(草案)》明确了各行业部门的监管职责,厘清了同住建、公安职责边界,突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的消防职责。(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至第十六条)

(二)立足防控需求,突出问题导向。一是针对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要满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违规住人。二是针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问题,明确了出租人及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为“顽疾”治理提供有力抓手。三是针对不同区域、场所规定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具体要求,使电动车治理更加规范化。四是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关注基层一线,夯实消防根基。一是《条例(草案)》要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明确农村公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并对农村消防水源设置作出规定,全力破解消防车进不了村、接不上水的难题。二是《条例(草案)》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并建设固定营房、配备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三是消防救援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将适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其具体实施。(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四、关于设定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

为加强消防工作,《条例(草案)》依据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未对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面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进行标线标识管理的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未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条款设定过程中,参考了外地经验,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组织了听证、论证。(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