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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调均”思想的当代启示 2025年10月15日

■ 高华荣 麻然松 孙建岭

西汉大儒董仲舒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调均”思想,主张国家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干预和调控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过度不均,并提出系列施政措施。他的一些观点历久弥新,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全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借鉴参考意义。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发展成果全民共享。董仲舒认为社会财富不均乃“自然之理”,国家应通过设定“富者示贵不骄、贫者养生无忧”的调节标准,实现“财不匮而上下相安”的治理目标,最终达到“易治”的理想状态。这启示我们,要正视贫富差距产生的客观性,重视发挥政府调节作用,使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区间,避免社会畸形发展。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物质基础、制度保障和支撑条件。进一步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把“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紧密结合起来,通过采取诸如稳定房地产市场、优化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物权平等保护等举措,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坚持“损有余补不足”,加强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供给,减少因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阶层固化。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东西部协作、实施区域发展一体化战略等,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使不同区域的人们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董仲舒“调均”思想着重体现土地政策和身份政策的调整,认为调均的关键是要“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限制豪强地主们对土地的兼并和掠夺。这种限制土地兼并保障民生的思想和治理逻辑,不仅在历史上被我国多数封建王朝沿袭使用,而且与现代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存在历史延续性。他还主张“去奴婢,除专杀之威”,通过“放奴为良”,增加自由劳动者供给,激发经济活力。这种将身份平等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洞见,与现代社会通过户籍改革、消除职业歧视、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的治理逻辑形成历史与现实的内在关联。

这启示我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要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深度激活农村土地存量资源,加速构建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实现土地资源要素高效配置。要把“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努力促进人的职业、才能、志趣、精神等尽可能地丰富,人的物质力量尽可能地全面富足,人的精神世界尽可能地全面富有,人的发展利益尽可能地公平分配,从而推进人的发展的全面性在质和量上获得不断提升。要努力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秉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改革攻坚与服务保障并重,构建合理顺畅、公平有序的劳动力流动体系。始终将稳定并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要务,强化政策协同效应,营造更为广阔的流动空间。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保障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权益。

优化税制结构,更好兼顾效率和公平。董仲舒“薄赋敛,省徭役”的税收思想,深刻揭示了赋税制度对分配公平的枢纽作用。西汉初期“见税什五”的苛重地租导致贫富分化,董仲舒主张建立“国家—地主—农民”三方均衡的分配机制,通过限制地主阶级的过度攫取,维持“民财”的再生产功能。这种“宽民力”的税收哲学,为现代税制改革提供了历史镜鉴。借鉴其思想,当下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在初次分配环节,充分发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积极作用,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与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相结合,构建弹性税率动态调节机制,使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在再分配环节,探索资本利得税与劳动报酬所得税率的平衡。针对当前客观存在的“劳动重税、资本轻税”现象,探索对短期资本得利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适当将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特别是利息、股息等纳入综合所得征收范围,重构资本与劳动税负平衡。在第三次分配环节,建立更加有效的税收激励体系,落实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将个人公益捐赠纳入税收优惠范畴,提高税前扣除比例,降低纳税人的捐赠成本,提高捐赠积极性。

厘清政府市场边界,规范权力运行。“盐铁皆归于民”和“食禄者不与民争利”,也是董仲舒“调均”思想的重要政策主张,二者都隐喻着必须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规范权力运行的含义。当下,垄断不仅限制整体“蛋糕”做大,降低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影响“蛋糕”分割,破坏社会公平。应加快推进反垄断法治化进程,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持续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破除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着力构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突出公有属性,完善国资经营预算管理,打破国资收益“体内循环”,夯实全民共同富裕的物质根基;健全国有企业监管和价格调整机制,防止出现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不公平交易和价格歧视,推动构建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良性互动、协同发展。要严防国家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对于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有偿从事中介活动,或者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违规兼职的,无论其是否盈利、盈利多少,都应予以坚决制止和惩戒。要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健全亲清政商关系监督机制,建立政商交往正负清单,划定政商交往的“红线”和“底线”,以及“安全区”和“禁止区”。建立健全企业清廉教育机制,引导企业家崇廉尚德、明辱知耻、洁身自好,自觉摒弃行贿、利益输送、违规经营等不法行为,做到政商同向发力,拉近政商“亲”的距离、浓厚政商“清”的氛围,携手构建亲清政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