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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织牢权益保障网 2025年10月22日

■ 聂东东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和工作方式不断涌现,为新就业形态提供了技术基础。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进一步推动了灵活就业模式的发展。数据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突破8400万,占职工总数的21%。可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深刻融入社会生活,成为支撑我国就业市场的重要力量。

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必须从劳动关系认定、社会保险制度创新和平台算法治理三个方面入手,建立全面且精准的保障体系。

一是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明确“劳动者”身份。首先,需要打破传统的二元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构建一个更加灵活的劳动关系认定框架。建议设立“劳动者—类劳动者—民事主体”三级认定框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施差异化保护。对具备较高灵活性的“类劳动者”群体,应确保其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如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其次,在司法层面,必须改变单纯依赖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方式,更多关注用工事实,从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经济依赖性、管理从属性等多维度综合评判。进一步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机制,即平台承担举证责任,自证不存在劳动管理行为,这一措施能有效破解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的举证难题。

二是创新社会保险制度,为灵活就业者开辟保障新通道。当前的社保制度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适应性不足。传统的社保参保模式无法满足该群体的需求,因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建议放宽社保参保条件,为平台劳动者开辟独立参保通道。政府应出台参保补贴政策,降低劳动者参保负担,激励其积极参保。同时,可以鼓励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按单购买”的职业伤害保障等商业保险产品,将平台的工作数据作为理赔依据,为劳动者提供多层次、灵活化的风险保障。通过这些创新,能够更有效地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保空白,提升其安全感。

三是强化平台算法治理,让算法更公平。平台经济依赖算法提高效率,但随之而来的是算法对劳动者权益的潜在侵害。为确保算法公平,必须通过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加强平台的社会责任。建议平台公开算法规则,特别是与劳动者权益直接相关的算法决策。平台还应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模块”或“算法伦理委员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在算法决策中得到合理保障。政府应出台算法管理法规,要求平台对其算法进行备案和审查,定期接受监管,确保算法不偏离公平和透明原则。同时,工会应加快数字化转型,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争议调解等服务,帮助劳动者实现有效维权。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力量,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这些劳动者的贡献,政府、平台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推动这些政策落地,以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不再悬空,为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025年度聊城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法治聊城实践研究”专项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ZXKT2025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