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海荣 韩云
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现代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效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为审计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需求升级,审计范围不断拓展,传统审计模式在法治适配性、技术融合度等方面逐渐显现不足。因此,研究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审计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完善审计法律体系,筑牢制度根基。加强顶层设计与统筹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统筹谋划审计法律体系建设。聚焦服务审计事业发展大局,制定年度审计法治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审计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强化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确保审计法律体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避免出现法律冲突和漏洞。填补新兴领域立法空白。通过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修订工作,完善审计制度体系。
以法治规范技术应用,推动审计技术现代化。建立数字化审计的法治框架,填补数字化审计法律空白。针对大数据、AI等技术在审计中的应用,制定《数字化审计管理条例》,清晰界定审计机关的数据采集权、技术使用权边界。例如,明确被审计单位的数字化资料提供义务,同时禁止审计机关超范围采集敏感数据,解决“技术能做”与“法律允许做”的核心矛盾。梳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现有法律,补充数字化审计相关条款。比如,在审计程序中增加“技术审计方案备案”“电子证据固定规范”等内容,将AI分析报告、区块链存证等新型审计成果纳入法定证据范畴,消除法律适用盲区。规范大数据审计的操作流程,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与固定标准;通过立法授权审计机关与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权限,同时严格限定数据使用范围,防范隐私泄露风险。
推进审计公开法治化。除涉密内容外,依法公开审计项目计划、结果报告及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审计听证制度,保障被审计对象的陈述、申辩权,以公开促公正。立法明确划定审计公开的法治边界。清晰界定公开范围:在《审计法实施条例》或专项法规中,明确审计公开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正面清单”需涵盖审计项目计划、审计结果报告、整改情况等核心内容,且必须公开;“负面清单”则明确不予公开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正在审计过程中、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未结事项,杜绝“该公开不公开、不该公开乱公开”现象。构建审计公开的法定流程,以制度形式明确审计公开的“事前审批—事中公开—事后反馈”全流程。
(2025年度“聊城市社科规划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法治聊城实践研究”专项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ZXKT202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