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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尹亚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裁决(聊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18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故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份基本生活费1085元;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份劳动报酬18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