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o

非法取土获钱财 破坏耕地被处罚

本报记者 王军豪

本报通讯员 王希玉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则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我市是农业大市,土地承包经营户为蝇头小利出卖土壤,破坏耕地的情形偶有发生。针对这种行为,我市法院坚持用法律武器捍卫耕地安全,坚守耕地保护法律红线。6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刘育颖向记者介绍了一起耕地保护公益诉讼案。

2018年10月27日,王某某等16人与路某某签订书面协议,分别将承包地的土壤卖于路某某。路某某又将上述村民共计26.8余亩(一亩≈666.67平方米)土地上的土壤转卖给某工程公司用于高速公路建设。这些土地为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涉案耕地的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经鉴定,涉案耕地的治理与复垦费用需15.5万余元。2019年10月,路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20年6月8日,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等人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为谋取经济利益,同意路某某在耕地中取土,造成耕地被破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路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联系该村村民将取的土转卖,破坏耕地,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与各土地承包经营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等16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各自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使耕地恢复种植条件;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应于土地复垦期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之日起10日内各自承担相应的土地复垦费用。被告路某某对上述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据刘育颖介绍,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破坏耕地,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且侵权人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承担修复被毁坏土地的义务。该案的判决,震慑了为谋取眼前利益而毁坏承包地的违法行为,对提高我市广大群众的耕地保护意识、落实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具有积极意义。

2022-06-14 2 2 聊城晚报 content_13520.html 1 非法取土获钱财 破坏耕地被处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