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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源头“化” 纠纷田间“解”

席守田(右)和陈奎玲在测量土地面积。 王军豪 摄

调解现场。 王军豪 摄

本报记者 王军豪

本报通讯员 王希玉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同意!”

“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同意!”

“那好,请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捺印签名。”

9月2日临近中午,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郑家人民法庭,在庭长席守田的主持下,李忠(化名)与徐星(化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得以顺利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说来话长,这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起因是在2008年。李忠和徐星二人的村子紧挨着,李忠的一块耕地离徐星的村子近,徐星的一块耕地离李忠的村子也近,两块耕地面积差不多大,都是3亩(1亩约合666.7平方米)多。二人下田劳作,都要多走一段路。他们虽不是同村,但早就认识。“咱俩换着种吧,这样都能少跑一段路。”二人一拍即合,并口头商定。于是,从2008年开始,双方更换了耕地。

多年来,你种我的地,我种你的地,二人倒也相安无事。但是,最近几年,李忠感到了不如意,原因也很简单:相邻耕地的村民不让他走生产路。田里需要化肥、有机肥,须用机动三轮车,只要李忠开车进去就有人阻挠;到了收小麦的季节,生产路窄,收割机宽,收割机难免会轧到相邻耕地,同样有人阻挠;田里需要浇水,他们也不让李忠用机井——“你又不是俺村的,为啥用俺村的机井、走俺村的路……”为此,李忠没少生气。

思索再三,李忠想要与徐星把耕地换回来,便找到徐星说明来意,谁料徐星却不同意。徐星不同意的原因也不复杂,刚换耕地的时候,徐星发现李忠的耕地很贫瘠,庄稼长得不好。这么多年来,施肥、除草……他没少下功夫:“起初的贫地成了肥地,你这时候要换,我坚决不同意。”“你村的村民不让我走生产路,这个事你得给我解决。”李忠遂提出条件。“那又不是我的事,凭啥让我解决。”徐星也毫不松口。无奈之下,李忠一纸诉状将徐星告上法庭,想要通过司法途径换回耕地。

收到诉状后,席守田详细了解案情,感觉当事双方的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还能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人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种口头或者书面达成的土地经营权互换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2018年12月29日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该条是管理性规定还是效力性规定决定了互换协议的效力,如果是管理性规定则互换协议有效,如果是效力性规定则互换协议无效。”席守田说。

席守田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后,双方都同意接受调解,但就调解协议没有达成一致。被告徐星说:“你看这些年你把地种成啥了,草也不管,没见你往地里来过。你看我种的地瓜,长势多好。”“庄稼长得好不好现在说了不算,得看收获。要是你觉得吃亏,我可以给你经济上的补偿。”原告李忠说。“这不是钱的事,我就是不舍得这块地,凭啥你说换就换,我有拒绝的权利。”徐星依然不让步,致使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我们完全可以走诉讼程序来结案,但是那样可能造成当事双方矛盾激化,案结事不了。”席守田开始从情理法的角度来调解这桩纠纷。席守田多次让徐星去法庭调解,但徐星都没有成行。9月2日,席守田便带着法官助理陈奎玲去找徐星。正巧,徐星就在地瓜田里干活。“终于找到你了,这不,原告的代理人也来了,咱们一起就这个事聊聊吧。”就在地瓜田旁,席守田拉着徐星聊起了天。

刚开始,徐星情绪还挺激动:“不换。”席守田没有着急,也没有气馁,他先给徐星从法律角度讲了二人行为的性质,又苦口婆心地对徐星说:“这事要是法院判决,你的胜算也就是五成。当初你们能换地进行耕种,就说明你们的关系不错,现在李忠遇到了困难,也答应给你经济补偿了,你不能光考虑自己呀!大家是邻村,抬头不见低头见,非要闹到法庭上,以后你们还好意思见面吗?”一席话说得徐星低下了头:“席法官,你说得有道理,我听你的。”“那敢情好,咱现在就回法庭签调解协议去。”徐星随即跟着席守田到了法庭,这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双方言和,以后还是好朋友。”处理完一桩纠纷,席守田心里也轻松了很多。席守田告诉记者,基层的很多矛盾纠纷在外人看来就是小事一桩,但当事人由于气不顺、心不平,出于“不蒸馒头争口气”的心理而不肯让步。“这就要求我们基层法官必须坚持情理法交融,站在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疏导群众情绪,帮助解决问题,让司法更有温度,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席守田表示。

2022-09-06 2 2 聊城晚报 content_18076.html 1 矛盾源头“化” 纠纷田间“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