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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七彩山鸡”引发的非法狩猎案

本报记者 赵艳君

吴安和王先怎么也没想到,他们只是逮了一只野鸡,最后竟然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随着他们的归案,一件由“七彩山鸡”引发的非法狩猎案,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提及非法狩猎,很多人都会觉得,只有狩猎、贩卖珍稀野生动物才是要坐牢的,逮几只野鸡不算什么。吴安和王先的经历告诉你,事实并非如此。事情要从10月25日莘县公安局张鲁派出所接到的一个群众举报说起。

当晚11时许,派出所接辖区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马颊河大堤上捕捉野鸡。接报警后,值班民警王其玉带队迅速赶赴案发现场。

到达现场后,民辅警发现,两名男子戴着头灯驾驶改装后的摩托车,正指挥两只细犬四处搜寻猎物。其中一名男子驾驶的摩托车车把上,正悬挂着一只色彩斑斓的野鸡。

见此情况,王其玉立即将两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讯问了解到,今年农忙过后,闲来无事的吴安和王先萌生了结伙外出捕捉野生动物的想法。一番商议后,他们决定携带犬只及专业工具,趁着月黑风高外出猎捕“野味”,没想到却被群众发现并报警。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狩猎,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只是捕捉了一只野鸡,缘何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月份,莘县人民政府发布的一则通告明确表示,莘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张鲁派出所所长邵晓峰解释说,通告明确的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山东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简称“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该案中,两名男子猎捕的那只野鸡,学名环颈雉,也称作‘七彩山鸡’,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通告还明确表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除了人们所熟知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外,野鸡等常见的野生动物也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它们虽然没被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是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为此,莘县警方提醒,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便涉嫌非法狩猎罪。广大群众要遵守关于禁猎区、禁猎期的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切莫为了口腹之欲或经济利益触犯法律。

(除民警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22-11-09 2 2 聊城晚报 content_21266.html 1 一只“七彩山鸡”引发的非法狩猎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