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修改〈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根据政府立法计划,结合我市规章清理情况,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修改〈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就《修改决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极大推动了我市城市供水事业和公厕管理的快速发展。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修改决定和废止决定,对《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等4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废止。为保证政府规章与上位法始终保持一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市政府决定对《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2号)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
6.《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7.《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8.《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9.《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
10.《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1.《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12.《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鲁建城字[2015]19号)
三、出台目的
主要目的是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证供水安全,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有效解决运维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为市民如厕提供干净整洁的良好环境,为城镇公共厕所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使用提供政策支撑。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修改为:“独立设置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厕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公厕是否达到使用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二)《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优先利用地表水,鼓励开发利用城市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并做好城市供水后备水源地的储备和保护。”
2.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将第九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建设自备水源。”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3.加强城市供水工程管理。将第十条修改为:“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保障城市供水设施安全。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建供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关公共供水阀门,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使贸易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由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其供应水的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
6.对其他相应内容和部分单位名称进行修改。
(三)对《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进行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