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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还旧”,担保人需要担责吗?

门一开,人没进来,热气先进来了。

张瑜瞧见李清明,没给他好脸色,直接进了卧室。

李清明自知理亏,没敢言语。

张瑜没打算就这样放过他。她从卧室出来,手里拿着一把木尺。从他俩认识到走入婚姻,这把木尺一直“跟着”,如果没有什么意外,也会“跟着”他俩进入坟墓。

李清明见着木尺,本能地跪下。张瑜差点笑场,故意板起脸说:“李清明,你胆子挺大啊,都敢背着我给人担保?”

“媳妇儿,我真知道错了。老王那工厂效益那么好,担保就签了一年,他肯定能还上。再者,真要还不上,我立马跟你离婚,绝不连累你。”

“那正好,现在去民政局吧。”

“什么意思?”

“老王跑路了,你不知道吗?”

“啥?不可能!我上个月还给他打电话了呢。”

“他跑了不到一周,要债的人已经报警了。他走之前没跟你说一声吗?”

李清明大惊失色,瘫坐在地上。

张瑜继续说道:“你现在再说不拖累我,是不是有点晚了?本来担保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那也得咱俩财产分割一半给你,让你还债啊。”

“那咱俩签离婚协议,我净身出户!”

“你觉得你能想到的办法,法律想不到吗?”

张瑜眼瞅着李清明脸色越来越白,生怕真吓着他,又说道:“你先别害怕,我问你,你们给他担保的贷款,他用来还了旧债,银行怕他还不上,他这才找了你们几个保证人。这事你清楚不?”

“啊?他没说啊,早知道他是这种情况,我也不可能给他签字啊。”

“那这样你就不用担责了。”

李清明愣住了,问道:“为啥啊?”

“因为他们得证明你签担保时知道这钱是‘以新还旧’,要是证明不了,你就不用担责了。”

“签了字,也不担责?”

“对,签了字也不担责。”

李清明反应过来,一下子抱住张瑜说:“太好了,我不用离婚了。”

张瑜一巴掌呼在他脸上,“婚还得离!我跟你离婚,不是因为不想跟你一起承担责任,而是事前你不跟我商量,这是对我的不尊重。”

“媳妇儿……”

微剧点评:

李清明到底应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说,不应当。

保证合同从属于借款合同,债权消灭则担保责任消灭。所以,是否承担担保责任要结合“新”借款合同和“旧”借款合同进行分析。

首先,既然是“以新还旧”,那旧债就消灭了,如果旧债有担保人,那么“旧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此消灭。

其二,新债的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以新贷偿还旧贷,通常是因为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只能以新借款偿还旧债务,借款人实际上没有收到新借的款项。所以这种情况下,担保人要承担的风险远远高于普通债务担保。因此,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新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新旧两笔借款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担保人负有告知“以新还旧”事实的义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新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新还旧”的事实,那么新担保人即便签了字,也不承担责任。

第二,新旧两笔借款的担保人是同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该担保人知道“以新还旧”的事实并且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不负有告知义务,该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李清明确实自愿承担保证责任,而且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是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没有告知他,他所担保的这笔款实际是为了偿还旧债,所以他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剧场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10-12 2 2 聊城晚报 content_39923.html 1 “以新还旧”,担保人需要担责吗?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