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转贷的合同无效
大发公司是某县出了名的养殖公司,可它最挣钱的买卖不是养殖,是放贷。
张三有点儿闲钱,偶尔会投到大发公司里。大发公司还挺讲诚信,每回都按时按点返给他利息和本金。
李四缺钱,偶尔跟大发公司借钱,大发公司要的利息也不算太高。
故而号称“小银行”的大发公司在县城“存活”了很久。
突然有一天,张三发现大发公司迟迟没有转钱。他跑到大发公司一看,该公司已人去楼空。
张三一纸诉状把大发公司告了。虽然找不到大发公司老板的影儿,但公司知道信儿后派了一个人过去。这个人无耻得理直气壮,大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涉嫌犯罪,所以大发公司签订的所有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你能拿回本金就不错了,就别指望高息了。
李四听到信儿,特高兴,心想:“既然是无效,那我是不是只还个本金就行了?”
微剧点评
这次我们就聊聊“小银行”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其权利如何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交易模式:
作为中转站“小银行”的A企业,从散户甲乙丙丁处借钱,然后出借给散户1、2、3、4。此时,甲乙丙丁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出借方的利益。然后A企业再将大量资金用于放贷给散户1、2、3、4,此时根据法律规定,A企业与1、2、3、4签订的每一个借款合同都是无效的,这有利于保护借款方的利益。由此,我们会发现,法律打击的只是违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A企业,保护了作为两头的出借方和借款方。
这一类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在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资金来源具有广泛性。民间借贷的运行强调的是自有资金。吸收资金、发放贷款,都是需要经过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金融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
2.本项规定的转贷主体既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包括自然人。实践中,自然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取得的资金,以及以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的情况并不少见。
3.借款人是否事先知道,并不影响无效认定。
4.不要求转贷行为具有牟利性。
剧场中,张三跟大发公司的借款合同是有效合同,张三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大发公司支付利息和本金。但是大发公司与李四的借款合同无效,大发公司无权要求李四支付约定的利息,只能要求李四按照无效合同规则返还本金和相应利息。
剧场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