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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公司承担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王克)

马上要过春节了,店里却很冷清。

过了晌午,好不容易来了一个人。

打眼一瞧,大金链子、小手表。乔四儿,是荔城县有名的企业“发财公司”的董事长。

张三赶紧站起来迎客。

乔四儿说:“过节了,要给单位的员工搞点福利,开个晚会,需要买1000件啤酒。”

张三虽是搞啤酒批发的,但店里没有那么多现货。

于是俩人一合计,张三道:“我先去进货,给你写个单子,你什么时候要,我什么时候给你送过去,保质又保量。你先交点押金,尾款最后结算。”

过了几天,张三把啤酒送完后,紧等慢等没等到乔四儿公司打钱。

他去了“发财公司”财务处,财务处的人说:“乔四儿?刚刚辞职了,你想要钱就找他去啊。”

张三拿着手里的单子,惆怅啊,咋办呢?

微剧点评

找不到乔四儿的人,这钱谁承担?答:公司。

首先,咱得弄明白两个概念: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法人是指经过依法登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属于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律规定用以代表法人的自然人。由此法定代表人有了双重身份:一方面其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个人行为;另一方面亦可能为了法人的利益而根据单位意志,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这叫职务行为,此时法定代表人没有独立人格,是法人的一个表达工具,所行所说皆系法人意志。自身行为,后果由自己承担。职务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

如何区分一个人的行为到底是自身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呢?根据《民法典》第61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如果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即便在越权代表的情形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行为后果也应由法人承担。换言之,对第三人来讲,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但是,因其同时具有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在借贷关系中,经常出现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却用于其个人生活和消费,法人资产被掏空,成为空壳;同样也存在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但实际用于法人组织生产经营。

因此我们再做一下细化:第一,当以法人名义从事活动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由订立合同的主体即法人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其个人使用,那么债权人可以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第二,当以个人名义从事活动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当由订立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独立自然人承担权利义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债权人可以请求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四作为“发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张三签订买卖合同,哪怕李四已经辞职,其后果也应该由公司承担。

剧场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024-01-11 2 2 聊城晚报 content_44279.html 1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公司承担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