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出台20条措施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 每月10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拨付至专用账户
本报讯(记者 张目伦 通讯员 张迪)3月5日,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推进会议,通过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六个提升”20条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1月26日,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六个提升”的措施》,并印发通知。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国华介绍,我市将严格落实提升实名制平台管理覆盖面、考勤率、专用账户监管水平、工程款支付担保覆盖率、施工过程结算效率、督导检查率和惩戒力度等“六个提升”20条措施,并成立工作专班,推进根治欠薪长效机制的落实。
本市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全部登录使用“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聊城市)”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全部纳入实名制平台管理。吴国华介绍,工程在建项目出入场劳务人员(含零工、临时用工等短期务工人员)必须全员考勤并将信息上传实名制平台,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监督检查人员每次到项目现场要随机抽查全员考勤情况,杜绝项目应纳管人员以任何方式逃避监管。
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或者占工程款比例等,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至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及国有平台建设项目不得由承包单位垫资建设。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合同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人工费及时支付到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支付比例提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期超过一年的实行过程结算。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进一步规范,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工作量核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分包单位、劳务企业和班组负责人对所属人员应做到“五清”“五严禁”,即人数清、合同工价清、考勤记录清、工作量清、工资结算清;严禁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严禁集中管理农民工工资卡、严禁随意增加工作量、严禁代签工资结算清单、严禁将工程款和材料款与农民工工资混合结算。
吴国华介绍,我市将利用信息化平台,对建设资金、人工费用、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等信息进行比对,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情况和支付保障情况实施分级预警监控,对存在未接入实名制平台管理、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八种情形的在建项目启动执法检查程序。此外,我市还将构建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监管体系,修订《聊城市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办法》,持续深入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