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熊出没”系列 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被告:莘县某副食超市等19名
【案情摘要】
原告系《熊出没》美术作品的权利人,其中“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漫形象更是家喻户晓。原告主张莘县某副食超市等19名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原告“熊出没”系列动漫形象著作权的产品,侵害了《熊出没》美术作品的发行权,请求法院判令莘县某副食超市等19名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临清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耐心细致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员和指导法官的共同努力下,19起案件中有12起在诉前达成和解,诉前调解成功率为63%。
【典型意义】
近年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持续加强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及源头治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化解水平。“熊出没”系列案件的化解正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生动诠释,对于推动类案诉前调解工作,真正使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萌芽,满足人民群众及时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的解纷需求,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二
“包装盒(水果)”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
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莘县某超市
【案情摘要】
李某系一种“包装盒(水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李某发现莘县某超市销售的水果包装盒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经行政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共同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请求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2023年6月25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书,裁定申请人李某与莘县某超市于2023年6月9日经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该案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践行多元解纷、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体现。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化解纠纷的方式,既充分保障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快捷性,同时强化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真正实现了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
案例三
“付费推广营销”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聊城市某网络科技公司、聊城某电子商务公司
【案情摘要】
原告是全球知名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网站(www.baidu.com)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原告主张聊城市某网络科技公司、聊城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伪原创”、采集、拼接内容等方式,制造垃圾页面,使用技术手段,将垃圾页面植入第三方网站中,生成虚假页面,并将虚假页面与搜索关键词相关联,以达到用户触发搜索关键词即产生虚假页面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一条甚至几条搜索结果内容的效果。上述行为严重干扰百度公司提供经营及服务,破坏搜索生态,且是对其他合法、合规网站经营者正当利益的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提供的服务严重依赖于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搜索服务,是建立在掠夺原属于百度公司用户和流量基础之上的,与百度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关系。被告的不当行为直接破坏百度公司原有的合法经营服务,导致百度公司合法利益遭到实际损害。判令二被告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已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必备工具之一。干扰搜索引擎算法影响了用户对于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使用,损害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加大了对部分网络经营者违法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付费推广营销的打击力度,有效净化了市场,有利于保障权利人和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
案例四
“赖茆”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山东景阳冈酒厂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酒业公司、刘某
【案情摘要】
原告系“赖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白酒,“赖茆”商标于2011年和2014年连续两次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原告认为山东某酒业公司注册含有“赖茆”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朋友圈宣传“山东赖茆酒”,故意突出使用“赖茆”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刘某为一人公司的原股东。请求法院判令山东某酒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原告的“赖茆”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山东某酒业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赖茆”名称,法定代表人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时突出使用“赖茆”字样,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被告山东某酒业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刘某未举证证明其担任公司唯一股东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山东某酒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为在先商标权和在后企业名称冲突的典型案例。山东某酒业公司作为同一地域的市场主体,在明知“赖茆”品牌已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仍将“赖茆”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并突出使用,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明显具有不正当性。本案的审理对规范企业名称注册及使用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
《初晨,是我故意忘记你》
著作权侵权案
上诉人:长沙大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
原审被告:邓某某
【案情摘要】
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图书《初晨,是我故意忘记你》的复制、发行及图书出版等权利,并独立创作了该图书封面美术作品,对该封面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原告认为聊城市某商贸公司在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盗版的涉案图书,并向公众展示了涉案图书封面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邓某某是聊城市某商贸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没有对聊城市某商贸公司身份及资质等进行审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被告邓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长沙大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沙大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多次给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发送律师函,且在第六次律师函中明确告知涉案店铺主体已经注销,第七次律师函明确告知因12家经营主体销售盗版图书(包括涉案图书),已向某法院提起诉讼(包含多个聊城区域的店铺)并立案的情况下,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存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而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邓某某在其店铺主体注销后仍以公司的名义销售图书。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行为属于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应与邓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故改判邓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物和消费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习惯。根据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核验更新,以及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本案针对电子平台经营者接到权利人七次有效投诉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等因素,认定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未对入驻平台经营者尽到定期核验更新义务、应知邓某某被诉侵权行为存在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判令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审理合理界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实现了权利人、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文内容由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