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助力失能老人养老
□ 鞠圣娇
照料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往往需要投入高昂的人力、物力成本,使老年人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面临巨大压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可以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还可以使其获得最大程度的生活独立和人格尊严。
长期护理保险是妥善解决我国失能老人护理问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制度安排,能够有效避免失能老人陷入养老困境,因此,被视为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并列的“第六险”。
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都是医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个险种分类管理、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在保障内容上,两个险种各有侧重: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带动有质量的服务供给,提高失能人员的生活质量,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必要的医疗日常护理需求,有效减轻家庭照料的经济与事务双重负担;基本医疗保险侧重于对参保人患病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经济补偿。在保障方式上,两个险种互相补充,重度失能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办理出院手续后的次日恢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按照筹资机制、基金管理等方面的不同,长期护理保险分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两者在保障人群、待遇标准方面均有不同。目前,我市实现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将失能人员医疗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纳入保障范围。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经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按照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为长期护理失能等级3级及以上的重度失能人员,如参保,可按规定享受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我市的茌平区、莘县、东阿县、高唐县是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省级试点,试点期限截至2024年年底,试点期间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分为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三种护理服务形式。长期护理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护理服务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实行限额管理,即享受医疗专护的重度失能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床日支付限额为80元、100元、120元;享受机构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每床日支付限额为30元;享受居家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每床日支付限额为20元。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专护待遇,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期间,可按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职工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表》评定分数≤5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分为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三种护理服务形式。长期护理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护理服务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实行限额管理,医疗专护每天120元,机构护理60元,居家护理55元。参保患者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慢特病等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