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多个消费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警示意义,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维权指引及消费提醒,同时也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交了定金不履行 消协调解化纠纷
【案件简介】
2024年7月,聊城市消费者协会现场接待了一名阿富汗消费者,其称在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货品,双方商定后,缴纳了定金,但商家迟迟不履行商定事宜并拒绝退还定金,双方多次商定无果,就此产生了纠纷,无奈之下,找到了聊城市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聊城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该公司,详细了解双方纠纷事项,经调查,情况属实。经工作人员反复与商家电话沟通调解,在一个小时内协调成功,该公司同意全额退还消费者定金8000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家具异味难退货
消协调解帮退款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消费者吴女士向聊城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在某家具城购买了价值1200元的床,收到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吴女士多次联系商家要求处理,但是未能达成一致。吴女士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刻对该消费纠纷开展调查。经查,吴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向双方详细解释相关条款,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商家退还吴女士1000元,邮费由吴女士自行承担。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明码标价”不透明
消协调解退差价
【案件简介】
2025年1月8日,茌平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孙先生的求助,称其家属在茌平区某美容养生馆花费1.8万元购买产后服务项目,但发现养生馆收费不明确,而且有部分项目未提前告知收费标准,于是拨打消协电话,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该投诉后,茌平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迅速核实情况,积极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通过工作人员的多次耐心调解,终于达成协议,该养生馆向孙先生及家属退还未提前告知收费标准的项目费用85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此,提醒广大爱美女士要理性消费,科学饮食和保健,不要被商家的大幅优惠所迷惑,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外商在聊遇难题
市场监管来帮忙
【案件简介】
2024年4月24日,高新区发展保障部工作人员接到了外国客商阿里的求助电话。阿里反映他在高新区许营镇某铝材销售公司购买了50余万元的铝材,后因付款时间产生合同纠纷,争议金额达30余万元。现商家不予发货,阿里表示该货物5月26日要在青岛港发出,来不及走司法程序,故希望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协调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事项为跨国合同纠纷,且纠纷金额较大。高新区发展保障部快速核实情况,发现情况属实。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于5月24日晚发货,为阿里挽回经济损失26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遵守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恪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
购买药品需谨慎
保健食品不是药
【案件简介】
2024年7月份,老年消费者王某在莘县某药店购买了治疗心脏病的药物,在服用3个月后,意外发现产品是某品牌保健食品天然维生素E,瓶身标识显示保健功能是美容(祛黄褐斑),适宜人群是有黄褐斑者。王某瞬间慌了,感到上当受骗,遂找药店交涉,要求支付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80元,被拒绝。在多方诉求未果后,2024年11月8日,王某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莘县消费者协会立即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药店确实将某品牌天然维生素E销售给王某,情况属实。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药店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00元,互不追究。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协会支持消费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求,并对药店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在此,提醒广大药品经营者,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触碰法律红线。
窗帘掉色引争议 商家不能推卸责任
【案情简介】
董女士反映,自己在东阿县某窗帘店购买的窗帘,清洗时掉色严重,影响使用,但在购买时商家承诺过该窗帘不褪色。董女士联系商家未果,现希望有关部门介入协调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董女士,详细了解情况后前往窗帘店铺进行调查,并与商家沟通。商家一开始并不承认自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图逃避责任。工作人员和商家多次沟通,最终商家同意给董女士免费更换新窗帘,并承诺如再次出现掉色问题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必要费用。
合同纠纷引争议
消协积极来调解
【案件简介】
洛阳某影视公司负责人来电反映:2023年底,临清市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租赁来电人的影视设备,价值8万余元,租赁费为5779.9元/月,现联系不上商家。来电人请消协帮助联系该商家,归还影视设备,支付租赁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临清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承租方了解具体情况,经查双方已订立电子合同,承租方目前拖欠两个月的租赁费用,且未归还影视设备。经临清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承租方同意归还影视设备、支付租赁费。来电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双方达成一致,纠纷解决。
无人售货机
不是无人售后机
【案件简介】
2024年9月19日,临清市消费者协会收到刘先生投诉,称其在临清市一家成人用品无人售货机店购买商品,支付35元费用后,无人售货机未出货,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其要求协调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清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联系商家,到现场开展调查,并调取监控视频,确定情况属实。商家快速退款,刘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数字经济的兴起,各种消费问题不断产生。该案例虽然金额不大,却是新事物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商家无人售货机的故障原因,导致消费者支付货款后未拿到商品,根据前款规定,商家应当履行退款或补足商品的义务。
私下交易要当心
财产安全无保障
【案件简介】
来电人反映:2024年9月,其通过“微信加好友”方式花费2万余元购买了一台压缩机,在未拆开包装的情况下要求退货,但商家迟迟未同意。来电人要求协调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清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到来电人是通过网络平台知晓产品,但通过微信与商家进行的交易,且没有签订相关协议。商家表示线下交易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临清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与商家多次沟通,最终商家同意退款。来电人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必要费用。来电人购买商品绕开了监管平台,通过线下进行交易,收货日至投诉日已超过七天,且交易时未签订相关协议,对维权造成很大影响。
消费者协会呼吁广大消费者,要在正规平台购买商品,不要贪图便宜,私下进行交易,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财产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
美容套路陷阱多
消费维权退费难
【案件简介】
2023年底,临清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因美容店退费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反映,其在某女子会所花费2000元购买了美容、颈肩等护理套盒,在后期服务过程中,该店铺负责人诱导其消费20余万元,并告知其每次护肤花费3000元至5000元不等。来电人表示其仅享受过几次服务,认可2000元的消费费用,但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清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某女子会所退还当事人赵女士剩余费用,共计14.5万元整。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美容店为了自身利益,诱导消费者,违反了上述规定。
(记者 邹辉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