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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小拜年”系列商标侵权案

原告:居某

被告:聊城市某餐饮店

【案情摘要】

原告享有“小拜年”“大拜年”等商标,被告在其经营的饭店招牌上使用“居记小拜年”标识,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品牌具有市场影响力,被告餐馆菜品富有地域特色但缺乏品牌赋能。法官结合本案实际,不再采取“非白即黑”的裁判思维,创新采用“侵权认定+合作疏导”的调解策略,引导双方签订赔偿与一年期授权使用合作协议。

【典型意义】

近年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注重思维创新,转变思路,积极探索从“依法维权”到“合约授权”的解纷模式,在定分止争的基础上,积极促使当事人达成合作,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化解水平。该案通过“侵权纠偏”转向“合作共赢”的创新解纷模式,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助力小微餐饮合规转型,彰显了司法护航创新、赋能营商环境的智慧与温度。

案例二

“绿灯行”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绿灯行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绿灯行某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原告的绿灯行电线电缆产品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绿灯行”字号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的“绿灯行”字号和原告字号完全相同,经营范围与原告主营业务高度重合,被告所生产的电线在聊城、淄博、东营等多地销售,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绿灯行”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绿灯行”字号经原告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被告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使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其企业与原告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被告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绿灯行”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绿灯行”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山东绿灯行某有限公司上诉,山东高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与原告同属电线电缆行业,理应知晓原告“绿灯行”字号的知名度,但被告仍使用“绿灯行”字号经营其企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明显具有不正当性。本案的审理对规范企业名称注册及使用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渔具(汲水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原告:盛某

被告:聊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原告系“渔具(汲水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主张被告聊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未经其许可大规模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途均为钓鱼等户外活动时汲水洗手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整体外观基本相近,并无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聊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因被诉侵权产品已下架,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已删除断开,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判令聊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随着消费者对产品外观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成为企业保护自身品牌形象和创新成果的关键手段之一。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可以保护权利人产品的独特性,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本案对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予以遏制,保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激励社会公众在产品设计和开发方面进行更多的创新,推动了产品的提档升级。

案例四

“古代熬胶图”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东阿县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临朐县某食品店

【案情摘要】

原告系“古代熬胶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认为,被告东阿县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被告临朐县某食品店销售的阿胶速溶粉上使用的熬胶图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古代熬胶图”高度近似,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美术作品“古代熬胶图”的著作权人,其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该美术作品。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古代熬胶图”相比较,人物姿势与动作高度一致,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图案侵犯了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东阿阿胶历史悠久,原告创作的“古代熬胶图”富有美感,形象地表现出古代熬胶的工艺,系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表达。本案的裁判,明确了美术作品凝聚了作者的原创力,应受法律保护。同时警示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都应对生产、销售的商品使用的图案进行合理审查,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五

盗版宠物粮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公诉机关: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一、刘某、张某二

【案情摘要】

2023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一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联系一生产散装宠物粮的工厂购进散装宠物粮,并安排人员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的仓库内灌装散装宠物粮、贴上假冒的“麦富迪”商标进行销售。刘某负责通过拼多多网店对上述产品的销售进行运营,非法经营数额为7.5万余元。此外,张某一另行租赁仓库,伙同张某二安排人员灌装散装宠物粮、贴上假冒的“麦富迪”商标进行销售。刘某负责通过不同的拼多多网店对上述产品的销售进行运营,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一、刘某、张某二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一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张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麦富迪”系聊城知名企业山东乖宝集团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是该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也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对于维护宠物粮市场秩序、保护商标持有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裁判,坚持宽严相济、自由刑与财产刑并举,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权利的同时,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重点打击,维护了地方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也震慑了其他违法分子。

(本文内容由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2025-04-30 2 2 聊城晚报 content_68996.html 1 聊城市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