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辖权异议 不予审查
□ 王鲁斌 刘梦婷
近日,高唐法院赵寨子法庭针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程序的行为,依法向某案件被告陈某发出《不予审查通知书》,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滥用程序权利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陈某曾因合同纠纷被马某诉至高唐法院,陈某以民事案件管辖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为由,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经高唐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聊城中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近日,陈某又因同一合同被诉至高唐法院。陈某以相同的理由再次向赵寨子法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赵寨子法庭经核查认定,陈某的行为已经超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范畴,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严重妨碍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故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法作出《不予审查通知书》,明确对其重复申请不再启动审查程序,案件审理正常进行。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管辖公正,不应成为拖延诉讼、增加对方诉累的工具。高唐法院赵寨子法庭通过精准识别、快速处理,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诉权,又有效遏制了程序滥用乱象,体现了“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并重”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净化诉讼环境,推动形成“有理有据行使权利、诚实信用参与诉讼”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