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过了户就是你的吗?
为解燃眉之急,小明从大强处借了100万元,两人约定两年内还清,如果到期未偿还,则将小明的一套房子给大强。
为了表示诚意,小明提前办理了过户手续,把房子过户到大强名下。大强随即把钱打给了小明。
然而,世事难料,小明做生意血本无归,根本还不了钱。
债务到期,大强找到小明,要求小明腾房子。
小明欲哭无泪:“大强,我这房子的价值不止100万元,至少300万元。”
大强说:“咱俩说好的,你还不了钱就把房子给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点评
过户本为借贷,无法还钱,房子是否应该按照最初承诺归属于债权人?民法典规定,非也。
双方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用以抵押的财产在债权不能实现时,并不采用传统的拍卖等形式受偿,而是让财产的所有权“流动”到债权人名下,这在司法实践中称之为“让与担保”,而“债务到期未能偿还,则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称作“流押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规定流押条款无效的基础上,承认其担保效力,债权人不能取得抵押财产,但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让与担保”中,当事人根据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如果大强起诉要房子,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担保债权实现的从合同,两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实际为民间借贷,而不是房屋买卖。但是,大强可以就该房产请求优先受偿,因为“让与”虽无效,但“担保”有效。
对于小明而言,如果大强没有起诉确认房产所有权,而是将该房产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那么一旦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产,小明的所有权就会丧失,其只能向大强行使债权请求权,此种情况下,若大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执行,则小明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小明应该尽早起诉确认房产所有权,拿到生效判决后,尽快办理过户登记。
如果大强、小明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大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这种情况被称为“后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并没有物权担保的效力,仅具有债权效力,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大强即使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产也只是作为一般债权人,与小明的其他一般债权人就拍卖所得价款按比例受偿。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