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制发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指引 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离婚纠纷案应听取孩子意见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予以系统性规范。据悉,这是最高法首次专门针对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制发司法文件。
《指引》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案件处理的核心原则,要求案件审理全过程以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为首要考量。同时,强化违法犯罪预防理念,强调通过案件审理发现隐患并积极干预,努力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此外,明确健全及时优先办理机制、跨部门协同联动等工作要求,全面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和优先保护。
对于社会关注的“离婚案件中孩子怎么办”这一问题,《指引》做出了详细规定。首先,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案件和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抚养意愿、抚养能力、道德品行等因素,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标准确定直接抚养人。同时,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不满八周岁但有表达意愿能力的,也应当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判断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处理。
此外,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应当先行引导当事人协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协议不成的,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探望事宜,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有关探望的具体内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见面探望的,应当引导当事人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方式沟通、联系。
《指引》还要求,审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拟分割的财产中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严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据《北京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