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问答
一、问:本《办法》中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二、问: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如何办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可通过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服务大厅或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等渠道办理。
三、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从业特点、收入方式等,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在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方式可选择银行托收或自行缴存,缴存频次可按月、按季或按年设定。选择银行托收方式的,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于每月12日前将当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约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从约定账户扣划资金;选择自行缴存方式的,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在当期缴存周期内办理缴存业务。
四、问:选择按季、按年缴存的缴存金额及缴存时间范围是怎样确定的?
答:按季、按年的缴存金额根据月缴存额倍数确定。按季缴存区间为每个自然季度,即第一季度1—3月;依次为4—6月、7—9月、10—12月;按年缴存区间为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选择按季、按年托收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缴存后,后续缴存周期的扣划时间分别为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每公积金缴存年度第一个月。缴存人应在扣划日前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约定账户,以免逾期缴存造成影响。
五、问:灵活就业人员到单位就业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应由单位申请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账户下,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
六、问: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公积金账户在异地之间可以转移吗?
答: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
七、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除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外,还可根据个人需要,灵活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缴存的部分。以原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资金部分,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现行相关规定申请提取。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的,不能办理提取。
八、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可以停缴吗?如何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
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额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终止缴存使用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须保留之前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按照单位职工销户提取政策执行。
九、问: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已履行约定义务,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按月缴存的,须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按季、按年缴存的,缴存额须在账户中保留6个月(含)以上;未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中断,自再次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贷款时,须保证公积金账户上一缴存月份已完成缴存。4.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从异地转入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余额合并计算,缴存月份连续的可合并计算缴存时长。5.具有1年以内合法有效的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6.购买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7.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8.借款人单方或夫妻双方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和尚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9.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问: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方式有哪些?
答: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仅能以所购房作抵押方式办理,在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以支付购建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记者 张承斌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