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 告
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22年7月10日起,对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低速电动车实行道路禁行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不能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挂牌,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禁行道路:“建设路—辽河路以南、中华路以西、湖南路以北、站前街以东”区域内的道路(含以上道路)为低速电动车禁行道路,其他各县(市、区)自行划定禁行道路。
自2022年7月10日起,我市将开展低速电动车禁行道路通行秩序整治,严查低速电动车在禁行道路内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主动抵制驾乘并劝阻低速电动车在禁行道路内行驶,选择合法、安全的交通工具出行,共同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城市道路通行环境。
特此通告。
聊城市低速电动车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