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o

《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讯 (记者 林晨) 2月24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孟宪东,聊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建华,聊城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翟自亮介绍了《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在全国设区市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新型消费模式,涉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体育健身等方面,在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繁荣市场的同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仅12345市民热线一个渠道,每年就接收相关投诉千余条。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探索开展《条例》地方立法工作,着力解决预付消费领域存在的虚假承诺、不守诚信、携款“跑路”等突出问题。经过多次调研、听证、审查、修改,《条例》最终于2022年12月8日经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条例》共二十一条,着力构建“市场准入、发行公示、资金存管、信息归集、风险警示、协同监管”的制度体系,有以下多个特色、亮点值得市民关注。

规范准入,明确负面清单。为更好规范预付式消费,《条例》将我市行政区域内,除了公用事业单位以外的预付卡发行经营者,均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以负面清单形式,列明了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办理续卡的情形。除此之外的经营者,均可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以保护发卡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明晰权益,公示预付卡使用规则。《条例》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预付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兑付标准、兑付方式,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挂失、补办、转让方式,退款渠道、退款规则等内容,明晰消费者享有的权益,避免出现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并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依据。

降低风险,推行预收资金存管。《条例》在遵守地方性法规依法不得限制市场主体权利的前提下,规定“鼓励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者自愿将其预收资金纳入存管管理”,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的安全。同时,为了鼓励其他经营者自愿接受资金存管,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全市统一的预收资金存管标识,供发卡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展示。

搭建平台,归集经营者发卡信息。《条例》明确我市将搭建起多功能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按照公开透明、鼓励消费、社会共治的原则,归集发卡信息,实施风险警示,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便利信息服务,实现监管工作信息化、精准化、智能化。

风险警示,主管部门“亮牌吹哨”。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发卡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缺乏了解。为此,《条例》规定以协同服务平台为载体,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风险情形的经营者实施风险警示,风险警示信息在协同服务平台向消费者公示,从而使消费者可以随时查询到相关经营信息,以便及时止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督促经营者及时消除风险。

协同共治,突出重点分类监管。《条例》着力构建防范风险、社会共治的预付卡管理格局,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业发行预付卡经营者的经营动态,根据投诉举报、风险警示等情况,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确定重点监管领域、监管情形和监管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以正向激励诚信守法经营,预防和惩戒失信违规行为。

2023-02-27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26053.html 1 《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