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城乡发展留存宝贵记忆
——新修订的《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 王军豪
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2023年3月底,《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期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家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并按照有关联合验收工作要求和取消关于“预验收”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5月18日,记者就《办法》修订的依据、过程、主要内容等问题采访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心主任潘胜军。
潘胜军介绍,《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借鉴了青岛、南宁、珠海等地市经验。
《办法》修订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多次研讨和征求意见,形成初稿后,在单位内部向科室和下属单位征求了意见。2022年12月27日至今年1月2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今年2月2日至2月6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档案局、市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今年2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邀请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3月30日,《办法》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4月28日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办法》共二十六条。第一条至第七条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并规定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体制。第八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是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移交有关规定。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主要为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明确了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是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城建档案全面记录了城乡建设、城乡面貌、居民生活发展变化的历史全过程,它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信息,也是工程建设、运营养护、维修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新常态下,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使城建档案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收集好、管理好、利用好城乡建设档案,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潘胜军介绍,新修订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取消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将其改为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规定对于竣工验收后产生的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移交。《办法》还取消了对合格的工程档案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新增加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规定。《办法》修订后,达到了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大数据时代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内容条款较以往更加精准、细致、全面,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办法》的修订,规范了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压缩了档案移交时间,既从源头上保障了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又为建设单位顺利完成档案移交手续、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提供了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全面落实市委‘三提三敢’要求,积极推进城建档案在线接收系统建设,狠抓城建档案移交、库房管理、查询利用、业务指导、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推动聊城市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城乡发展留存宝贵记忆。”潘胜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