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七支队公告
王栋栋:
你因涉嫌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我机关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于2023年5月30日依法向你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川630712罚〔2023〕17号)。因公告期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川630712罚〔2023〕17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机关(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160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七支队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