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文管理办法》规定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允许取土、挖沙

本报讯 (记者 夏旭光) 9月28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聊城市水文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李向峰就《聊城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情况进行了介绍。

聊城市水文中心已于2022年完成全市50个水文(位)站点的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各县级人民政府均已印发相关工作文件,这标志着水文设施设备依法保护在地方落地生根。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和禁止事项。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具体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其中,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小于500米、不大于1000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3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

《办法》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水文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2023-10-05 《聊城市水文管理办法》规定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39669.html 1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允许取土、挖沙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