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公告

各燃气用户: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消除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燃气用户包括使用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包括居民用户以外的各类餐饮商超等商业和工业、学校、医院、福利等类型用户。

二、本公告所指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表等器具。

三、燃气用户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和用气行为规范,积极主动配合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社区开展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工作,认真学习安全用气相关知识,规范安全用气操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具有检验合格标志的气瓶。及时更换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器具、连接管等,有安全隐患、超期使用或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的燃气器具,应当立即更换。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及紧急切断阀。

五、积极配合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更换到期表。按照《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相关规定,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必须报废,由天然气公司统一负责免费更换。

六、燃气用户应当选择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供应气源并与其签订供气合同,不得购买和使用“气贩子”提供的“黑气瓶”,不得使用无标签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不得储存“黑气瓶”。如果有废弃气瓶的,应第一时间联系供气单位清运安全处置。

七、燃气经营企业在入户检查时,对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协助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经营者入户安检的,燃气经营企业将暂停对燃气用户供气,安全隐患消除并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八、液化石油气运输企业须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不得未经许可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或使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承运瓶装液化石油气。从事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不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不得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九、燃气用户应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黑气瓶”“黑窝点”“气贩子”等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发现要第一时间举报,切实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用户发现“黑气瓶”等违法线索可向110、8245058(区综合行政执法局)、8418689(区交通运输局)、84123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电话举报。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保障安全用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您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否则,或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聊城市东昌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

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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