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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高自然资规催字:2023-2(18)号

徐甲峰: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年6月份擅自占用高唐县汇鑫街道辛兴店村集体土地1538.6平方米(折合2.3亩),现状为水浇地,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为基本农田地。建设房屋及养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以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于2023年5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1.责令徐甲峰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538.6平方米(折合2.3亩)退还给汇鑫街道辛兴店村村民委员会。2.拆除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538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催告期满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向高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依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编号为2023-2(1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柳海忠

联系电话:0635-3906358

联系地址:高唐县人和西路167号

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5日

2024-01-26 高自然资规催字:2023-2(18)号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45005.html 1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