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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聊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0月30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聊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文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0月27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聊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保护管理责任划分不够明晰、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不够明确、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衔接不充分等问题,我市现存单株626株古树名木中,得到有效保护的不足70%。为解决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立法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初步修改,并向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立法咨询专家、地方立法服务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本市各级人大代表、市直有关部门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聊城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开展市内市外立法调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草案修改论证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反复修改。2024年9月27日召开了市直部门座谈会,相关部门同意修改后《条例(草案)》中的职能界定,同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10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9次主任会议审议。10月16日,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会议讨论研究。10月21日,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10月29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0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自《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共征集意见建议40余条,修改20余处,数易其稿,目前的《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对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关于古树名木保护职责的划分不够明确,且存在重复上位法规定的问题,建议结合我市管理实际,进一步理清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保护管理责任。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二、在立法调研中,有群众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我市对古树的文化承载挖掘和利用不足,相当数量的古树缺少系统、完整的“故事链”,不能充分发挥对传承鲁西优秀历史文化的推动作用,建议增加有关内容。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规定“鼓励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红色文化传承教育,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人文价值,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建设古树名木公园、教育基地,开展自然、历史、文化教育等体验活动。”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立法咨询专家提出,《条例(草案)》规定,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意味着对该类树木所有权人的权利有所限制,是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前瞻性的制度设计,上位法没有相应规定。为保障树木所有权人的权益,对于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其所有人、管理人的意愿,只有同意按照法规规定进行保护的,才能纳入保护名录。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规定“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遵循自愿原则”,并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提出,我市有许多桑树、梨树等经济林木,对于其中的古树也要做好保护工作,建议在法规草案中增加对经济林木中古树的保护规定。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新增规定:“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桑树、梨树、枣树等经济林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做好保护工作;养护责任人应当结合树木生长特征和环境,加强日常养护。”

五、省直有关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土地供应前,应当将对应地块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信息和保护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但根据《条例(草案)》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用地管控的内容,因此不需要再另外作出规定,建议删除。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删除了相关内容。

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前期审查中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对养护责任人的指导和培训。建议按照《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立法精神,对该两条的逻辑关系和相关内容进一步研究修改,重在明确政府对养护责任人的养护激励举措,养护责任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养护协议予以规范。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对照省《办法》完善了法规草案规定。

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前期审查中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一项关于禁止非法砍伐的规定,与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禁砍伐的规定不一致,将绝对禁止事项变为了相对禁止事项,放松了管控要求,应当修改。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将禁止“非法砍伐”修改为禁止“砍伐”。

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咨询专家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古树名木死亡后砍伐的审批规定,指向不清,意义不明,是否涉及新设许可,建议进一步研究论证。经研究,并结合修改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此外,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城环委工作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24-12-02 ——2024年10月30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60780.html 1 关于《聊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