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催告书
山东朝琦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昌建移处字〔2023〕第12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单据并缴纳罚款。因你公司未按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与加处罚款金额共计42500元。
如逾期不缴,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东昌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