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国之大者” 护好“鲁西粮仓”
——我市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访谈
■ 李兆宪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其中明确提出,要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等主要控制线;强化耕地保护,坚决整治乱占、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
实现耕地保护合理化的利用,保障耕地维持良好的经济与生态效益是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内容之一。我市在做好新时代耕地保护工作方面有哪些举措与成效?农民进行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可以占用耕地吗?植树造林季,农民可以在耕地上种树吗?破坏耕地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月25日,本报就以上问题采访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人胡家政。
问:作为全省农业大市、产粮大市,2024年,我市粮食生产喜获丰收,呈现单产、面积、总产“三增”态势。这背后,离不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耕地保护红线的坚守、对乡村振兴的赋能。请问,在做好新时代耕地保护工作方面,我市采取了什么样的举措?收获了哪些成效?
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我市坚决扛牢耕地保护政治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积极探索“12345”长效机制,围绕“一个中心”,夯实耕地保护根基;坚守“两个确保”,全力推进耕地恢复;推进“三个创新”,开源与节流并进;推进“四个转变”,强化日常监管机制;狠抓“五个到位”,保障全面发展,切实把耕地红线守护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好、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落实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以耕地保护工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聊城市连续4年净增耕地共计33.89万亩,居山东省第一;先后6次围绕耕地保护工作在省自然资源厅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相关工作经验做法被省厅在全省推介交流,并获省领导批示肯定;在全省2023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考核中荣获一等奖,获省委、省政府表彰,并获得5000万元奖励资金、10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问:都说“乡村要振兴,产业必振兴”,如果农民发展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等产业,可以占用耕地吗?
答: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发展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被称为设施农业用地,其选址要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等,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最大限度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问: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是否有标准?
答: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
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我省有哪些新的管理要求?
答:去年7月16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对设施农用地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严格立项选址。强化备案前立项监管。设施农业项目经乡镇备案前,须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选址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公益林等,出具审查意见。二是规范上图入库。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用地备案表格等材料一并报送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信息录入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系统,待项目同步至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后,核实项目信息,并进行永久基本农田核验,通过后完成用地阶段上图入库。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耕地保护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通过动态巡查、联合执法、定期排查等方式,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监管;同时要严格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落实,通过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发挥震慑警示作用,坚决遏制新增违规建设设施农用地问题发生。
问: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保护责任,早在2021年,我市便印发了《聊城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田长制”,并建立“田长管理平台”,对田长进行精准高效管理。请问,“田长”有什么职责?
答:田长制是为了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耕地保护责任而建立的,以村为单位耕地保护机制,将耕地保护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责任地块,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田长”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或村民代表担任。主要职责包括:(一)“田长”要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政策宣传。通过广播、微信、宣传栏等方式普及耕保政策,正确引导承包经营权人在耕地上的种植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小麦、玉米、稻谷三大谷物;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闲置、荒芜耕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植物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二)“田长”要预防耕地承包人改变耕地用途。落实村庄规划,及时掌握各地块承包人思想动态,如有动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等破坏耕地和以上禁止等行为的意向或行为,要及时劝阻,迅速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以便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三)“田长”要发现、制止和报告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运用“田长管理平台”移动终端等,巡查辖区内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及时发现违法占用或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新增耕地改变用途等破坏耕地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落实依法查处和整改措施。(四)“田长”要保护提升耕地质量。负责辖区内耕地生产设施管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牌的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土地整治,督促承包经营者落实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不得撂荒等各项措施。
问:耕地,是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但近年来,非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质量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对于这些现象,都有哪些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和制裁?
答:(一)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二)对于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非法占用耕地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第八条明确,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明确,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明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非法占用本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问:每年2—4月份是植树造林季,如果老百姓想在自家承包流转的田里种树苗,增添些收益,请问可行吗?
答:不可行。国家明令禁止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是典型的耕地非粮化行为。一旦种上苗木,首先要限期修正,而且之前享受的种粮扶持补贴政策也都没有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问:如果老百姓想要在自己承包地上种植树木,需要注意什么?
答:农民个人可以在自己承包的非耕地上种植树木,但绝不能擅自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种植树木等发展林果业,植树之前一定要首先咨询村委会、乡镇,自己的承包地是不是耕地、是不是基本农田。如果确需占用耕地种植果树的,就要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批准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才可以实施。如果占用基本农田种植树木将面临高额罚款。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新增加了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处罚性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假设当地耕地开垦费为每亩9万元,也就是随意占用基本农田种植树木有可能面临18万—45万的罚款。因此,请大家按照规定开展植树活动,切莫任性改变耕地用途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问:在今年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耕地总量只增不减”。请问2025年,我市将如何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答:我们将始终胸怀“国之大者”,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更强担当贯彻落实市两会精神以及“作风深化 实干争先”抓改革创新促高质量发展动员大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三提三敢”工作要求,以作风深化筑牢改革根基,以实干争先激发创新活力,坚决扛稳扛牢耕地保护重大政治责任,深化改革运用“12345”工作法,努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鲁西粮仓”贡献更多“耕保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