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聊城市东昌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昌城管处罚〔2025〕第19号(4)
当事人:聊城东昌府区小马洗车装饰店
法定代表人:马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1502MA3PC4AU04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二纬二路口西100米路北
经营范围:洗车、汽车美容、装饰服务
2025年6月9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二纬二路口西100米路北聊城东昌府区小马洗车装饰店检查时,发现该商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开展洗车业务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违法行为属实。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新区街道移送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各2份,证明对你(单位)的调查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均予以认可。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2023年修订)编号0005:“取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5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5立方米/小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0元整,上缴财政。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聊城市东昌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3楼307室财务装备科领取单据并向国库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我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聊城市东昌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