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东昌政通字〔2025〕25号
经东昌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报请,我区已对登记在山东聊城利民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柳园办事处利民路北、花园南路西的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予以公告。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利民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东昌政通字〔2018〕1号),该征收决定公告对利民片区花园南路以西、利民东路以北、韩国不夜城东南北路以东、育新东街以南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登记在山东聊城利民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被征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经核实,被征收房屋产权归属山东聊城利民药业有限公司,土地状况:主要用途为商业办公,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证号为〔2008〕第069号,证载面积为8140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为2282.2平方米,沿利民路的办公楼地块和用途为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仓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06035号,证载面积为24548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为23495.18平方米,两块地的出让终止日期为2054年9月28日。
经过选定,山东永邦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山东永邦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商业用房采用比较法、成本法;仓储用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商业办公用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位于花园南路西、利民东路北的山东利民药业有限公司所属的证载房屋面积为9446.36平方米的房屋及2708.81平方米的地上附属物价值评估结果(人民币)为50077109元,大写伍仟零柒万柒仟壹佰零玖元整。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22日。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无法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为保障利民片区旧城改造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经研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该片区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被征收人为企业,依法对被征收人适用货币补偿。按照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论,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款总计50460667.04元,大写伍仟零肆拾陆万零陆佰陆拾柒元零肆分,其中:房产价值评估总价50077109元,临时安置费22712.64元,搬迁补助141695.4元,评估报告外附属物补偿7600元,设施设备补偿2550元,树木补偿5000元(如有遗漏,经核实后按征收政策规定据实补偿)。
被征收人自本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下达之日起十日内,按补偿决定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事宜,与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如逾期不办理,将上述补偿费用划转至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专户监管,同时办理国有土地收回等工作。如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该宗地办理国有土地收回等事宜。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