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道歉,能化解造谣的伤害吗?
去上课的路上,有人朝自己笑,马欢心想,早上洗头就是好,颜值爆表。刚回到宿舍,老五递过手机,说:“马欢,你看。”马欢一看,微信朋友圈里有人上传了一张截图,内容是这样的:这种随意插队的人真没素质,我要让他“社死”!大家一起转发!而配图正是马欢在食堂排队的照片。
马欢看着评论区留言全是人肉搜索的信息和谩骂,蒙了。早上,马欢在食堂排队,不小心把前面同学的筷子碰掉了,他从地上捡起来,拿去洗了洗,回来还给人家,继续排队。他没有插队!可似乎根本没有人在意真相。
系主任打来了电话,先是了解了情况,安抚了马欢的情绪,又嘱咐马欢不要回应,这事交给校方处理。
下午,马欢没去上课,他做了一个梦,梦见自己行走在尖刀上,战战兢兢。后来,马欢才发现,那是一张巨大的嘴,而小小的自己竟然是在齿尖上走。马欢惊出一身冷汗,吓醒了。
老五发来微信:“事情总算弄清楚了。”是一个同校不同院的同学发的朋友圈,他只看到马欢从队伍外走进队伍内,以为是插队就发了朋友圈。现在,校方找到这名同学,说明情况后,这名同学删除了朋友圈信息,并在朋友圈里发了道歉声明,现在基本上朋友圈转发这条信息的都已经删除了。
马欢如释重负。这时,手机响了,他一看,是两张截图对比的照片,配文:危机公关处置那么好,肯定有猫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点评
随手一张图,随口一个道歉,就能化解造谣带来的伤害吗?民法典规定,不能。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造谣事件始作俑者及“吃瓜”群众,不仅是在闲谈八卦,他们的行为还侵害了一个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马欢的照片被拍摄后未经他同意就被上传至朋友圈,这是侵害肖像权。照片配以不实文字,散布于公众,造成马欢社会评价降低,这是侵害名誉权。相互转发后导致马欢被人肉搜索,这是侵害隐私权。至此,马欢的诸多具体人格权被侵犯,他不仅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