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执行告知单位: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柳园派出所
被告知人:刘涛
被告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6月24日21时40分许,在聊城市利民西路好邻居便利店,刘博宇和林书豪聊天时,林书豪说健身练得是死肌肉,没有什么用。被某健身房原店长刘涛听到了,随后刘涛对刘博宇和林书豪进行殴打。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柳园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民警(签名):许东方 曹登海
见证人(签名):周长林 牛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