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玩火造成火灾 家长买单
本报记者 王军豪
本报通讯员 王希玉
6月2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环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民五庭四级高级法官王玉东谈到徐某某放火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说,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审判机关坚持的原则。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审判机关也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尽可能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维护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月25日0时许,徐某某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到茌平区金牛湖国家湿地公园东山游玩,徐某某一时兴起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东山西北侧山坡上的杂草点燃。随后两人来到西山,徐某某再次将西山北侧排水沟处及西山东侧山坡上的杂草点燃。在徐某某第3次点燃杂草时,曹某某对其劝阻。徐某某点燃的杂草引发火灾,导致金牛湖国家湿地公园东山西北侧、西山东北侧的绿化树木及线路、东山山顶餐厅部分设施损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的金牛湖国家湿地公园设施及树木价值为94902元,其中被损坏的树木价值为49800元,被损坏的山顶平台及电线、网线、照明灯等价值为45102元。案件庭审前,被告人徐某某父母已赔偿损失,获得谅解。
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某的放火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损害了公共利益,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9万余元,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徐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父母自愿积极赔偿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徐某某放火引发火灾,烧毁林木,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徐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暨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甲、王某某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徐某甲、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9800元。
王玉东说,该案被告人实施放火行为,不仅危害公共安全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在被告愿意积极赔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考虑生态修复需要,综合评估被告财务状况、预期收入情况、赔偿意愿等情节,判决被告自行修复生态环境,又判决被告不自行修复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该案的判决确保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为案涉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生态功能恢复提供了有力保障,实现了司法保护公益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