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办理社保将取消不必要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9月4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介绍,办理社会保险将取消结婚证明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已分别达到10.57亿人、2.4亿人、2.94亿人和2.46亿人,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李忠介绍,此次的条例作为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条例共7章63条,明确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均适用该条例。为更加便民利民,条例要求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李忠介绍,条例从源头上减少了社会保险经办证明材料。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同时,明确享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取消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经办机构职责和监督管理举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也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