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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贷转贷”,危险!

四叔想创业,当然他只能“想想”,因为前几年他创业失败的贷款还没有还上,所以现在他根本贷不出钱来。

亲戚朋友早就借了个遍,没人愿意借给他。

浩子想帮他,可自己也没钱,于是他说:“我去银行贷款,然后给你用吧。”

四叔很感动,说:“那我多给你点利息。”

俩人一拍即合,贷款办下来,浩子转给了四叔。

一开始四叔不仅能按期还上利息,还能按照约定多给浩子些,可时间一长,四叔的老毛病又犯了,血本无归,本息全都还不上了。

银行一遍遍催浩子,为了不影响征信,浩子东挪西借算是把银行贷款还上了。

后来,四叔做口罩生意,竟然挣大钱了。

浩子去跟他要钱,四叔眼比脑门高,用鼻孔看浩子,说:“你还银行多少,我给你多少,至于之前说的多给你利息,你自己也明白那根本不合法。”

浩子一肚子窝囊气。

微剧点评

俩人说好的利息应不应该给呢?不应该,因为借款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以前的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现在删除了“高利转贷”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这一条件要求,扩大了此类无效合同的范围。具体而言,有几点需要注意:

1.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2.出借人对资金来源负有举证责任。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强调出借人出借的是自有资金,因此出借人应该对出借的资金来源进行举证。一般来说,只要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时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债务未偿还,即能推定其是使用银行贷款出借。

3.借款人是否知道款项为套取银行所得,不影响行为认定。

4.转贷行为无需是为了牟利。通常情况下,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都是为了牟利,但也有人在银行贷款后转借给别人,并不牟利。禁止套取贷款后转贷,是因为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转贷不牟利也是无效。

剧场中,浩子套取银行贷款借给四叔使用,俩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则浩子不能要求四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只能要求其按照不当得利返还本金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剧场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2023-12-25 2 2 聊城晚报 content_43465.html 1 “套贷转贷”,危险!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