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不能是本“糊涂账”
我市对价外加价等违法行为说“不”
●收取电费时要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
●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发生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
●违法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本报讯(记者 邹辉 通讯员 魏洪柱)随着我市电动自行车数量的迅猛增长,以及禁止电动车进楼入户,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成为居民刚需。然而,不同住宅小区的充电点,充电价格却大相径庭,令不少居民头痛不已。日前,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提醒告诫函,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在居民住宅小区内修建集中充电点,可以有效缓解居民停车难、充电难等问题,进一步减少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安全隐患,让居民感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部门专门发布提醒告诫函,对未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说“不”。
提醒告诫函指出,我市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和物业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山东省《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明码标价,提高价格自律意识,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充电设施经营单位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充电费用。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发生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针对居民住宅小区集中充电点电价收费标准不一问题, 提醒告诫函特别强调,我市各物业公司向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经营单位,收取电费时要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0.555元/千瓦时)。
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和物业公司不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本版图片由记者肖淑丽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