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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章盛小区物业公司又给业主发钱了。

这事发生在其他地方指定稀奇,可发生在安城这片儿,人们早就见怪不怪了。

林佳作为自媒体人,带着好奇心,来到安城了解情况。

林佳来之前,听到了不少说法。

有人说,这是噱头,无非就是时下房子不好卖,房地产公司想出这个方法来营销。

也有人说,卖房的时候,房地产公司早就算好了,多收了钱,买了房后再返还给业主。

说啥的都有,但哪种说法都经不起仔细琢磨。

房价摆在那里,房地产公司想要多收钱,买房的人指定不干,大家又不傻。

再说噱头这事儿,章盛小区物业公司连续几年年底都给业主发钱,哪个噱头能持续这么长时间?

林佳一下车,映入眼帘的便是一个大型广告牌,上面是一个著名沙发品牌的广告。

章盛小区不小,楼间距大,小区附近的商铺和饭店密密麻麻。小区里面的广告也有不少,环境干净,绿化少了点儿,却也不妨碍正常生活。

林佳几经辗转,联系到章盛小区物业公司的经理。他说明来意后,物业公司经理倒是愿意见他。

经理见到林佳后,先带他站在窗边往外看,说:“看到门口那个大广告牌位了吗?”

林佳点点头。

“你知道他们一年得给咱多少租赁费吗?”说完,他伸出两根手指晃了晃。

林佳没搭腔。

他又说:“看见前面那些临街楼了吗?楼顶那几个广告牌,你知道他们一年得给咱多少租赁费吗?”说完,他又伸出两根手指晃了晃。

而后,他指指楼下,又说:“看见那一片车位了吗?你知道这片地改成车位后,收了多少钱吗?”说完,他又伸出四根手指晃了晃。

他还要再抬起手来指,林佳赶紧握住他的手,说:“像你们这种良心公司真是难找,自己挣钱了,还想着把钱分给业主,我得好好给你们宣传宣传,你看要不要给我点儿?”说完,林佳伸出一根手指晃了晃。

经理“啪”一巴掌打了林佳的手指,道:“我要跟你说的不是我们公司有钱,是这个小区能挣钱,本来就是人家业主的钱,不是我们给的。”

微剧点评

小区的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民法典说,全体业主。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单位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将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据为己有,这其实是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

一、共有部分

一般来说,比较常见的能产生收益的共有部分主要包括:

1.车位。小区里,在建设施工设计规划外的地面上设置车位,其实占用的是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这部分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何使用,全体业主说了算,如若出租,租赁费应归业主共有。

2.楼顶平台。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的楼顶平台出租给他人使用,比如设置广告牌,由此产生的租赁费归业主共有。

3.建筑外墙。建筑外墙属于建筑物的整体构造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他人利用建筑物外墙设置广告灯或悬挂广告牌,其支付的使用费归业主共有。

4.其他共有部分,包括走廊、楼梯、过道、电梯等。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这些位置设置广告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归业主共有。他人利用小区内共有部分所支付的使用费,虽然需要交给物业公司,但确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只是代替业主大会收取。

二、合理成本

合理成本,就是产生收益所必须发生的费用,比如租赁合同中约定广告牌设置后,物业公司需要对该牌子进行日常维护,那这日常维护费用就是合理成本。

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物业公司主张其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已经全部投入到物业服务管理中,并未从中获取收益,那物业公司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证明不了,就得返还给业主。

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剩余收益,具体如何分配,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可以以业主大会决议的形式,决定将这部分收益归入公共维修资金,也可以决定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全体业主。

剧场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024-07-26 2 2 聊城晚报 content_54932.html 1 小区的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