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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不缺席

我市有这些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王军豪

本报通讯员 王希玉

司法保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我市法院系统加大对知名品牌、核心技术、新兴产业的保护力度,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15日,本报记者梳理了我市法院系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网络并非法外地,销售假毛巾获刑两年

近年来,电商平台发展势头迅猛,方便商家的同时也因为隐蔽性高,平台监管力度不大等特点被一些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盯上。日前,茌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某知名电商平台网店销售假毛巾案。

2020年9月,一知名毛巾生产企业发现某知名电商平台上的一家网店销售假冒该企业品牌的毛巾,随即向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报案。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立案后,迅速行动,抓获嫌疑人吴某某(网店店主)和嫌疑人朱某某,侦查完毕后由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吴某某从被告人朱某某处多次购进共计价值153963元的假毛巾,销售金额达22万余元。

两名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认罪认罚,朱某某积极退还赃款,法院经审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二

以假充真,销售假阿胶受严惩

近日,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3名被告人以黄明胶假冒阿胶,通过网店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从辽宁省铁岭市某公司购进整箱包装的黄明胶散片,然后委托他人包装成阿胶片和阿胶,将上述假冒阿胶的黄明胶片出售给被告人焦某某和任某某。焦某某和任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货款,焦某某向其微信转账货款65200元,任某某向其微信转账货款5800元。

焦某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注册3家店铺,以阿胶的名义销售自李某处购买的黄明胶片,销售金额共计194503元。被告人任某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注册店铺,销售假冒阿胶的黄明胶片,金额达63266元。

3名被告人以假充真,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三

贩卖假药,被罚款百万元

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和孙某均被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判刑,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至230万元不等的罚款。

被告人张某、李某在网上建立了一个名为“XX代发货平台”的网站,专门销售某类药物,被告人王某和孙某通过百度搜索到该网站,联系上张某和李某。双方商议,由王某和孙某提供客户信息,张某负责寻找进货渠道,并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张某收款后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把非法获利分配给王某和孙某。

至案发时,张某和李某为孙某代发假药销售额共计280万余元,为王某代发假药销售额共计1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李某与王某、孙某共同销售假药,分工明确,属于共同犯罪,应当共同对相应的销售金额负责。4名被告人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4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药物政策与管理制度,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惩处。4名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4名被告人销售假药罪成立。

2022-03-16 我市有这些典型案例 2 2 聊城晚报 content_6581.html 1 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不缺席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