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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属机动车责任,保险先赔

最高法就交通事故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11月9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特别对“开门杀”、“借车”后出事故等常见交通事故纠纷作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乘客“开门杀”怎么赔?

■征求意见稿: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专家:明确将乘车人开门致害的行为,确定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个定性意味着法律将乘客的开门行为,视为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特定风险,而不是乘客的个人侵权行为,确立了保险先行的赔付顺序,确保受害人能在第一时间从支付能力较强的责任主体获得赔偿。

“好意同乘”遇车祸怎么判?

■征求意见稿: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被侵权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等事实判断。

■法律专家:像亲友、同事之间搭便车的情况十分常见,在法律上我们一般称之为“好意同乘”。既避免了让这种善意提供帮助的驾驶人,因为普通的过失而承担过重的责任,也确保了当驾驶人确实存在严重过错时,搭乘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借车”后出事故责任怎么担?

征求意见稿认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据《北京晚报》

2025-11-11 最高法就交通事故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2 2 聊城晚报 content_78592.html 1 “开门杀”属机动车责任,保险先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