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东昌府区海德洛克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昌人社监告字〔2022〕第17号)。事先告知书载明:因你单位拒不按照本局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及时支付许秋燕、曾丽苹、魏宏霞、赵雪4人工资)整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拟处以壹万贰仟元(12000元)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本局(地址奥森路77号3215室,联系电话0635-8419626)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