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CR-2022-0010002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聊政通字〔2022〕2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等法律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并明确相关使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本通告所指的禁用区分为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
(一)核心禁用区范围
1.市中心城区:西外环路以东、北外环路以南、东外环路以西、南外环路以北。
2.茌平区:新105国道以东、北外环路以南、东环路(国道309)至北外环路以西、济聊高速以北。
3.阳谷县:西外环路(国道G341)以东、北外环路(国道G341)以南、东外环路(省道S242)以西、南外环路(省道S249)以北。
4.莘县:西环路(省道S249)以东、北安街以南、东升路(省道S249)以西、南平路(省道S249)以北。
5.东阿县:位山大道(省道S325、国道G341)以东、省道S325以南、香江路以西、国道G341以北。
6.冠县: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
7.高唐县:国道G514和国道G308以东、国道G514和国道G105以南、国道G105以西、国道G308(省道S520)以北。
8.临清市:漳卫运河大堤以东、东吕高速(G2516)以南、东外环路(国道514、省道323)以西、华美路以北。
9.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具体范围见附件)。
以上区域均不含边界道路。
(二)一般禁用区范围
指核心禁用区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二、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堆高机、牵引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场内车辆、非公路用卡车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管控要求
(一)在核心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二)在一般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第Ⅱ阶段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三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Ⅰ类、Ⅱ类限值标准。
(三)违反以上(一)(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重污染天气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六)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限制。
(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人口密度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可适时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和要求。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适用本通告。原《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聊政通字〔2018〕11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废止。
联系人:许德才
联系电话:0635-8909070
注:聊城市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禁用区域范围见市政府网站和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