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执行告知单位: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嘉明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李长华
被告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8月25日17时许,在嘉明经济开发区嘉园路西首宋家驴肉馆附近,出租车司机王君与乘客李长华发生口角,后王君被李长华殴打受伤,经法医鉴定,王君伤情构成轻微伤。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嘉明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2022年1月11日
民 警(签名):赵洪彬 袁博
见证人(签名):任保廷 刘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