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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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昌人社监罚字〔2022〕第10号)。经查,你单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东昌人社监令字〔2022〕第33号),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部分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予以壹万贰仟元(12000元)的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址:东昌府区奥森路77号;联系人:朱风云;电话:8419626)。特此公告。

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7日

2022-10-27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20674.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